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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关注: 第二套房贷 还有两个标准待明确

  www.ncfccf.com 更新时间:2007-12-13 10:05: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Hit: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并在当天下午公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

(据新华社)

应当说,《补充通知》的下发,“第二套房”的标准更加明确,有利于平息前不久在各地和不同的

商业银行之间关于“第二套房”的借款人到底是以“家庭”还是以个人为标准的争议,但在笔者看来,仍然有两个问题在《补充通知》中没有明确,可能会影响到政策在具体执行中的效果。

第一,对于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一套房屋,但已经还清的,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情形,能不能适用“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的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通知》规定提高“第二套房”首付和利率后,就有过争议,各地理解并不一致,现在从《补充通知》来看,这个问题也没有进一步加以明确。如果从遏制“炒房者”的角度出发,不管是否还清第一套房屋的银行贷款,如果购买第二套房屋,存在“炒房”的可能,那么,银行就应当相应地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但是,如果从防范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已经还清第一套房贷款的人不应当适应“第二套房贷并新政”,因为,他们只有一套房屋贷款在手中,他们有能力还清银行贷款。对于这个问题,有关方面必须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对于在《通知》以前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二套房屋”的借款人,要不要执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的新标准。

这个问题在《补充通知》也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可能在不同的银行适用不同标准,造成标准的混乱。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通知》发出以前已经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二套房屋”的借款人,不能适用新的利率标准。在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原则,如果对以前的“第二套房屋”适应新标准,表面上提高了利率,打击了“炒房者”,但实际上打乱了人们对于生活与生产的正常部署,加重了人们的负担。所以,笔者希望央行能在这个问题上明确“第二套房贷款”的利率不适用于在《通知》发出前已经进行了第二套房屋贷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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