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报道了新建县楼盘沿海·丽水佳园交房让业主先交费再交钥匙一事之后,又陆续接到不少沿海·丽水佳园业主的投诉。有业主称,当初购房时沿海·丽水佳园开发商声称“买顶层,赠送露台”,而在交房时,却被要求签订一份“同意露台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协议。开发商的做法让业主有被骗的感觉。
投诉:赠送的露台只有使用权
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业主告诉记者,他购买了沿海·丽水佳园一期D1(12栋)的一套顶层商品房。购买前,开发商在户型宣传单上写明“赠送南北大露台”。可今年4月份收房时,他却被通知要签署一份《顶层露台使用协议》。该协议中规定:顶层露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该业主纳闷地告诉记者,为什么开发商说的赠送只是使用权而不是产权。更令业主气愤的是,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开发商就拒绝交钥匙给他。
不少底层住户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既然开发商称,顶层露台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怎么有权擅自转让不属于开发商的“产业”?业主们认为,露台的使用权也应该归属全体业主。
开发商:用物管合同解释其做法
在沿海·丽水佳园开发商出具的一份“给D1栋(12号楼)六户业主”的回复中,记者看到开发商的答复是,顶层复式楼露台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使用权归顶层复式业主所有,业主可以在露台上放置不超过楼板承载符合的任何物品。收房时所签订的顶层露台使用协议,属于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使用范本,经与业主商议修改条款后重新签订。
律师:销售时不能打赠送露台牌
对此,房地产业相干法律人士认为,“买顶层,赠送屋顶露台”的营销手段在房地产销售种时有运用。然而按照新出台《物权法》中规定,除非别墅外,顶层的露台往往属于公共场所,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专家称,从所有权处置上说,开发商不能将露台赠送给顶层业主,业主也不能独占露台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希望将顶层露台赠送给最方便使用的顶层买家,那么可以操作的办法也是有的,就是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向所有买房人明示顶层露台使用权属于顶层用户,而不应是在销售完成后,由物业管理公司“顶替”开发商与顶层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