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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部分开发商售地上停车位欲规避《物权法》

  www.ncfccf.com 更新时间:2007-6-18 14:14:22 来源:佚名 Hit:

 

      近日,“象湖·威尼斯”小区一位业主向本报反映,他怀疑开发商出售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是规避《物权法》的举动,最终会损害业主的利益。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业主反映:担心买地上停车位没保障

16日,记者来到“象湖·威尼斯”小区,在小区的一块空坪,记者看到,开发商已经划好了一些停车位置,有的还标好了车牌号。据一位业主介绍,地上停车处位置上注明了车牌号的说明已经卖出去了,价格在3至5万元左右。他无奈地对记者说道,车位数量有限,价格又继续上涨,如果不买的话,车子都不知道停哪里,而买地上停车位,又怕《物权法》实施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律师:开发商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对此,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平认为,开发商出售地上停车位,是因为开发商想通过出售的方式解决《物权法》实施后的地上停车位归属的争议问题。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这是开发商一种典型的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将使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物权法正式实施后,那些在小区公共位置购买了车位的有可能会面临一些纠纷。”王金平说,如果小区停车位不够,并且又有开发商《物权法》实施前的所出售的地上停车位,而这就很难保证没有购买到停车位的业主以“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将车停到公共区域的停车位上,由此就会不可避免发生纠纷,这将损害业主的利益。

提醒:公共区域内的停车位不能买

据了解,当前小区车位大致分为3类,一类是封闭式的独立车位;二类是地上停车场车位,目前主要由开发商进行出售或出租;三类是占用楼外空地的临时车位。

南昌市房管局商化办一位负责人称,第一类车位在小区规划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可以办到产权,可以购买。第二类车位一般都用作人防工程,临时解决业主停车,这类车库都办不到产权,业主只能购买到使用权;第三类车位如属小区公共区域,且是业主已分摊的面积,则不能购买。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金平律师表示,业主在购买停车位时,需另外签订一份车库(位)使用权购销合同。同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车库(位)的使用权期限应与车库(位)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二是要注明是否还需另外缴纳停车需要管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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