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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规定

http://www.ncfccf.com  更新时间:2007-6-18 15:31:29 来源:佚名 Hit:

 

       经济适用房公开销售已经在江西全省全面铺开,如何建设、如何销售、如何管理等问题成了老百姓近期最关心的话题。8日,江西省建设厅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其中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的程序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同时,对经济适用房售后的保修、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销售★

售前1个月公布房源情况

根据规定,公开发售前1个月,经办方要向社会预告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的一些事项。

摇号6个月内交付使用

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摇号之日起6个月内要能够交付使用。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若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开发单位与购买者须签合同

选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与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销售合同中须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状况;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等。

未能按期交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故须延期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购买人。

★监管★

每年都要入户检查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已购家庭建立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入户检查,核对居住人与产权证上注明人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政府限期收购的处理决定。

5种情况下政府收回住房

5种情况下由政府收购: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向政府出售的。

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有关部门将下达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

★权限★

经济适用房也享受保修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单位同样要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出售住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不得上市交易和转租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加贴附页,附页内容包括:户主照片(加盖钢印)、身份证号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简历以及与户主关系等基本情况;注明该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

可向银行抵押

经济适用住房可设定抵押权。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值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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