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省电力公司召开专题协调会,责成市场营销部门牵头,郑州市电业局配合,制定解决物业公司罢收电费问题的措施。并要求倒排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人。郑州市物业公司罢收电费问题有望在近期得到妥善解决。
由于税务部门从明年起不再向物业公司提供代理发票,郑州市188家物业公司联合签名,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再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这就意味着,从明年开始,郑州市由物业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近40万户居民无处缴费、无人收费。
面对物业公司罢收电费问题,省、市电力部门本着“讲大局、保稳定”的原则,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向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了情况,向居民群众发放了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全方位谋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省电力公司多次召集会议,对此事进行专题研究。省公司总会计师丁世龙要求,要在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电和2004年电费当年结零的前提下,立足接收,分清情况,突出重点,逐步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采用不同的模式,区别对待,妥善解决问题。
郑州市电业局也及时向社会公布了关于物业管理小区电费收取问题的几点说明。同时表示,从讲政治、顾大局和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客户提供安全优质的供电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物业公司不存在替供电部门无偿代收电费问题。由于资产归属、房地产开发等原因,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受业主委托,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依据合同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与供电部门之间属于供用电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抄收电费,属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合约关系。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郑州市电业局对物业公司执行0.471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而物业公司对业主执行0.51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这中间有0.039元/千瓦时的差价,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无偿服务问题。同时,《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并未要求供电部门抄表到所有最终用户;《物业公司管理条例》于今年8月1日出台后,目前尚无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