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投诉也不断上升,在这些纠纷中,有很多是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中了开发商的合同“陷阱”。 “我签合同的时候就按开发商指点的位置签字,开发商说了,所有人签的合同都一样,购房合同不可能因为你一个人而改。”刚刚在红谷滩置业的陈小姐讲述了当初自己签合同的情景。在朝阳州板块购房的万先生气愤地说,“我们和开发商签合同前根本看不到合同,只有等到交了首付后才知道合同的条款,这时我们要想修改其中的条款和退房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签订购房合同名义上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而实际上,开发商已经把合同中需要协商的地方填好,购房者仅仅是拿笔签字而已。有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开发商的合同条款追求三个目标:一是逃险,二是保己,三是坑你。”保己不用多说,逃险和坑你都是看起来没问题的陷阱。其实,逃险不是指的公开交易的市场风险,而是指灰色市场风险。比如设计违反规划、违法预售、土地抵押、擅自修改设计等等。这种种高风险运作的成本理应由开发商承担,但许多开发商在合同条款中把购房人也拖进去共同承担。最常见的陷阱是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中加上“国家政策调整和规划调整”、因政府配套设施延期交付使用而导致延期交房等等,这些“免责条款”更是明目张胆地把出卖人延期交房的法律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买受人。 另一个常见的陷阱就是“合同违规推卸责任”。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将“90日”细化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南昌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是“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悄无声息地就将分阶段后第一阶段的时限延长,属于典型的“偷梁换柱”。更有甚者,少数企业还将这一约定延长到150日、210日、360日,甚至更长时间。严格地说,这些约定都违背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擅自为自己降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尽管目前普遍使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式合同文本,但事实上,由于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合同的熟悉程度和警惕性往往不高,怎么也“算计”不过开发商。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在合同中就被“聪明”的开发企业一点点地“蚕食”掉了。其实,开发商的强势并非因为它真正是商业合同高手,而是市场不规范程度和许多法律外因素。因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选择品牌开发商是一个重要的避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