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
(一)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二)本机关下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本机关委托各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
对本机关、本机关下属管理部门、本机关委托各开发区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法规处(电话:6228239、6237201)或者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3884349)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四)本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
1、对四县(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五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部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交南昌市房管局执法联络监督处。地址:南昌市孺子路223号五楼,受理电话:6200684,邮编:3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