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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各县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发[2006]7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便民利民,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昌市存量住房交易政府指导价,请遵照执行。 一、存量住房交易实行成交价及政府指导价制度。存量住房交易双方在办理房产交易时,成交价低于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准;若成交价高于指导价以成交价为准;以此作为缴交税费的依据,相关部门依据房产登记机关填发的交易联系单收取交易契税、营业税和维修基金。 二、南昌市城区共划为四类地段,本市区的房屋交易应按照房屋所在的地段类别对应同一地段的政府指导价进行核准。 三、地段分界线两旁的住房与住宅小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高类地段的政府指导价予以核准;凡以道路命名地段的住房,即使该房不邻近道路两旁,仍按该道路所处地段的同一价格核准。 四、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县存量房指导价。 五、本通知由南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昌市城区地段划分表与南昌市存量住房指导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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