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雷问:我父亲病逝后,留给我3间瓦房,这几年,我在外跑运输,手头积蓄了一笔钱,现在打算将父亲原有的3间瓦房拆掉,在其宅基地上另盖一座小楼,却被村委会告知建房须经县政府批准。我认为,房屋由我继承取得,当然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请问,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需要批准吗?
答:你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也需要经乡(镇)政府的批准。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也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你父亲留给你的房屋的宅基地,是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而你未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就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是不允许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经过批准后,方可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