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位读者来电咨询:
去年我在洛阳市区买了一所高层住宅期房,按国家规定购房合同已经房产管理局备案,契税、维修基金已交,依合同我还有部分购房尾款未交。现在房屋尚未竣工,前几天我去看房时发现,在我所购房屋的卧室床头柜附近位置,施工设置了一根直径达150mm的塑料立管,经询问得知是将来收集排放楼顶雨水和本层1/4住户空调冷凝水用的,而这在购房时开发商却从未提及过,邻居房屋和我所购房屋的户型、图纸尺寸、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都一样,房内却无此管道。该塑料立管的设置明显会影响我的居住。请问,对此问题我该如何维权?我可否单方解除合同?如果需要通过法院解决,我在竣工交房之前可否起诉?
答: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你所购房屋内设置的塑料立管,明显会影响到你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此你首先应当尽早地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其尽快改变这一明显不合理的设置;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责令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在事先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收集排放楼顶雨水和本层1/4住户空调冷凝水用的直径达150mm的塑料立管施工设置在你所购房屋的卧室床头柜附近位置的行为显然有违常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将来你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权,相信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诉讼你可不必一定等到竣工交房后才进行。但本案你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一般性违约行为,对方只能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当其出现了根本性违约行为时,对方才能单方解除合同,所谓根本性违约行为,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本案开发商的不当行为显然是可以通过改变设置的方法进行补救的,并不必然影响你合同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