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5日张先生和李 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将某小区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先生,并约定 在2004年6月15日协议生效。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分两次将10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李先生。然而直到 6月15日转让协议生效,李先生迟迟未与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来是房子现在涨价了, 李先生不想卖了。
说法:法院认为,李某和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 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李某就应当履行向张先生交付房屋的义务。李某“借款”的说法没有证据 可以证明。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售房者李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 续。在付出了100万元的房款之后,张先生终于取得了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