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耕地保护基本制度。近日出台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从建立考核新机制入手,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得到进一步的保证。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实现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目标,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十五”时期为例,我国建设占用耕地1641万亩,如果没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耕地作补充,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就难以基本上得到实现。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各地在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从一个区域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用 “算大账”的做法,在平衡中包含了通过建设应补耕地以外途径新增的耕地。如独立的土地项目包括把通过其他途径新增的耕地用来弥补占补平衡的欠账,实际上是在帮助建设项目单位逃避法定的补充耕地的义务。又如,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的任务,但补充耕地的质量不尽如人意,占优补劣的现象比较突出。在2005年建设占用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只有67%,而补充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只占35%。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影响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十一五”时期,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仍然比较旺盛,而我国补充耕地的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要确保“十一五”末18亿亩耕地保有量指标,就必须在严格控制建设占地规模的同时,加大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的力度。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硬任务,决不能有所含糊。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新机制来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早在2001年,部里就明确提出要逐步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并于2003年和2004年开展了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几年实践证明,按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助于明晰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责任,落实资金,把补充耕地落实到具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上,使各建设单位更好地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
新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对全面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法定义务,提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到实处,必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