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市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置房的建设,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屋拆迁的核心工作,为化解被拆迁人的过渡困难,我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将根据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力争做到现房安置,将“人等房”变为“房等人”。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该意见还对拆迁市场准入制、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依法实施拆迁工作等作了规定,新举措主要有:
房屋拆迁裁决权下放各区
政策:将房屋拆迁裁决权、行政强拆实施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裁决权下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仍以市房管部门名义进行;需要实施行政强拆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解读:房屋拆迁裁决一直由市房管局负责,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增大,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形势。拆迁裁决权下放给各区拆迁管理部门行使,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房屋拆迁进程。
房屋拆迁推行属地负责制
政策: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组织区房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地块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操作程序,配合上户动员搬迁。区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区行政优势、区位优势和人际优势,共同搞好房屋拆迁工作,加快房屋拆迁进程。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
解读:房屋拆迁通常由拆迁人委托一家房屋拆迁单位实施,势单力簿,困难重重。新政策规定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都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搞好动迁。这样就能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把房屋拆迁工作当作一项社会工程来做,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优势、区位优势和人际优势,加快房屋拆迁的进程。
房屋拆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政策:加强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估价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估价结果须经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鉴定,方可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
房屋拆迁逐步实施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拆迁项目招标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只要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都可以参加竞标,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业务技术不熟、服务态度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一直以来,我市的房屋拆迁都是拆迁人委托拆迁地所在区房屋拆迁单位实施,就此一家,别无分店,拆迁人没有挑选的余地。由于房屋拆迁单位处于区域垄断地位,因此毫不费力坐等业务上门,干好干坏无所谓,干快干慢也无所谓,没有进取心,没有危机感。这种状况对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很不利。新政策规定拆迁人要通过拆迁项目招标来选定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凡是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拆迁人可以挑挑拣拣,择优委托;拆迁单位就要在投标中比服务、比技术、比进度,将大大推动我市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安置房优先建设
政策: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根据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力争做到现房安置,将“人等房”变为“房等人”,以化解被拆迁人的过渡困难。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高审批速度,限时办结,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
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区二级负责。
解读:安置房的建设,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屋拆迁的核心工作。安置房优先,优在将“人等房”变为“房等人”。这就解除了拆迁户的后顾之忧、过渡之苦,将大大加快房屋拆迁进程。而安置房优先不是一句空话,首先在制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时就将安置房建设一并列入,其次要求在安置房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各个环节,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提高审批速度并限时办结。
拆迁实行公示制度
政策: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法定要件不齐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严格实行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拆迁诚信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确保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那些索要超过规定的高额补偿,不按法定程序解决拆迁纠纷,滥用权利,经充分协商并给予了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房仍拒不搬迁且严重影响房屋拆迁进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解读:房屋拆迁政策性强,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意见》规定法定要件不齐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确保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那些索要超过规定的高额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依法组织实施房屋的强制拆迁等,将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