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同事今年1月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但几天前,一名自称是房屋新房东告诉我们,他已经买下了我们租住的房子,并要我们限期搬走。我们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果向法院起诉,应该告谁? 陈小姐
权威答疑: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杨梅华律师表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合同法里规定的内容,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陈小姐与同事有权要求依合同住满一年,新房东无权要求你们搬走。如果向法院起诉,若原房东出卖房子时没有及时通知租户,可以起诉原房东,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