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在本市并没有立即引发诉讼“热潮”,一向沉稳的天津人,在全国各地纷纷出现“物权第一案”之后,本市和平区法院受理了第一个物权案。
案件缘起——
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商一般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小区1号楼地下车库依法应当由小区业主共有,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无视有关规定,擅自将车库出口堵塞,并私搭了大量违章建筑用于出租,其间,原告为此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但至今被告仍未采取措施予以拆除,使得地下车库的上下通道无法正常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小区造成了严重的火灾隐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地下车库恢复原状,使原告安全、正常的使用权得以保障;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但是被告代理人称,该车库并不计入公摊面积,被告方享有车库的所有权,车库最初设计为两个出口,后变更设计改为一个出口,这一变更有人防部门批准,并非违章建筑,并且,该小区建成时即如此,并不是后来增建的,原设计车库出口处的房屋所有权为被告,对外出租的收益也应归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