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2004年9月,王先生与李小姐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人关系。一年以后两人关系已经稳定,便共同出资在杭州市滨江区购买了一套公寓。王先生在买房时出资为50万,李小姐出资30万,此后双方又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正当亲朋好友都企盼二人早日步入婚姻殿堂之际,王先生和李小姐的感情发生变故。随后两人为房产的分割发生争执,原因是该地段的房屋已经升值不少,王先生和李小姐都希望获得该房屋,双方在此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最终诉诸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中,李小姐向法院出示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登记的所有人为李小姐。王先生对此辩称因为双方当时感情很好,自己为了向女友表示忠心才在房产证上只写了李小姐的名字,王先生同时出示了其通过银行向房地产公司打入50万的凭证。李小姐对王先生出资的事实表示认同,但认为这是王先生自愿所赠。法院最终认定,房产的所有权应该以房产证书的登记为准,王先生虽然能够证明其出资行为,但是该出资只能认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两人最终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现在条件不能成就,因此李小姐在保有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该向王先生返还50万元。
楼市》律师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永义点评:
在本案中,王先生没有达到分割房产的诉讼目的,从表面来看判决结果似乎对他是不公平的,但是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有据的。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很多情况下,热恋中的年轻人根本不会考虑感情也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也不好意思对房产的出资比例、产权归属等进行约定。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目前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纠纷。
律师认为减少这种纠纷的指导思想是:再好的感情也应做好最坏的打算,但一旦发生纠纷仍以协商解决为好。基于该指导思想,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如果房产完全是出资的一方购买的,出资人当然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写明自己是权利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做约定,该房产婚后仍然是该完全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恋人往往不会这么做,因为都希望向对方表明白头偕老的忠心,怎么办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共有。两人可以签订一个协议,约定一旦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婚前的财产就为双方共同所有。为了增强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协议最好让公证处公证一下。
二、如果房产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但我国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无论谁出资,房产的归属均以登记为准。为了避免出资却不能获得房产所有权的风险,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并在产权份额比例公证中约定谁拿产权证,谁拿共有权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对双方都没有风险。另外,做婚前财产公证也很有必要。